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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草案)
栏目:ballbet贝博 发布时间:2025-08-28 02:22:47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杭州建设,打造健康中国示范区,提升健康治理水平,全方位全生命周期保障全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康促进工作(以下简称健康促进工作)及相关保障、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健康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共治、全民参与,建立全要素保障全民健康制度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普及健康生活、发展健康产业、推进健康科技创新,推动健康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全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建立跨部门健康促进协调机制和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健康促进相关规划、政策,依法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促进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健康促进工作。有关群团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健康促进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广泛宣传健康理念,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健康促进相关活动,提高健康素养,践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爱国卫生月”、“全民健康素养宣传月”、“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等期间,组织开展健康促进相关主题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健康促进公益宣传,通过安排一定时段、版面或者开设专门栏目、频道等方式,普及健康科学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社会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重要补充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医防融合,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建立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综合防治能力。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推动社会化急救与院前医疗急救协同发展。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众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

  鼓励居民参与社区(村)健康活动和健康治理决策,提升社区(村)健康自治能力。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平台、以全科医生为健康管理责任医师、以居民数字健康档案为载体的居民健康管理服务机制。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居民数字健康档案管理、使用和信息安全规范,并负责为全市居民建立数字健康档案。

  居民数字健康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基本健康信息、个人健康标识、卫生健康服务活动记录等内容。

  居民数字健康档案应当向居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开放,实现在线查询、更新、使用、授权等功能。

  处理居民数字健康档案中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居民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将中医药适宜技术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中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中医医院应当拓展中医服务领域,为居民提供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加强中医综合服务区规范化建设,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展中医非药物疗法。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妇幼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生殖保健等工作。支持母婴保健机构依法开展出生缺陷疾病监测和防治。鼓励居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咨询。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具备条件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并设置指示标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数字化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母婴室位置等信息。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中医药服务、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方面的老年人健康服务体系。

  引导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机构设置医疗护理员岗位,开展健康照护、医疗陪护、老年护理等医疗护理服务。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市和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统筹开展残疾人康复指导工作,推动残疾人康复服务与社区健康服务融合发展,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健康保护制度,加强职业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职业健康规范,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风险评估、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康复等水平;组织制定特定职业人群健康保护指南,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特定职业人群的健康管理。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预防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健康检测、健身服务、医疗急救药具和器材等健康服务设施。

  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健康单位建设,设置自助健康场所,设立健康管理员,倡导企业设立首席健康官。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发展,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社会心理服务。

  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以及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会同社区开展家庭心理健康宣传教育。

  高等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监测在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加强心理咨询服务,建立健全心理危机预防和快速反应机制。

  鼓励用人单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职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在职工健康体检时增加心理测试项目。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做好职工心理健康服务。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家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联动的中小学生心理服务体系,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和青春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普及生命教育、心理等健康知识。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者辅导人员,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推动在中小学生体检中开展心理测试,预防和减少心理健康问题。

  中小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关注被监护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被监护人存在心理行为问题或者收到学校通知的,应当家校协同做好被监护人心理辅导工作,及时带被监护人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并做好看护。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医院与中小学校定点联系、定期沟通的协作机制,为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的中小学生提供快速转介、诊疗途径。

  鼓励社区和中小学校开设家长课堂、举办家庭心理健康指导讲座等活动,对家庭心理健康进行教育和引导。鼓励相关机构开展中小学生游戏障碍防治与心理健康干预工作。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行为习惯。

  中小学校应当引导学生科学合理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落实大课间体育活动和眼保健操制度,每天安排学生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指导学生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减少学生近视、肥胖,改善健康状况。

  中小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合理限制被监护人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并配合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慈善服务、职工互助医疗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非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持居住证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覆盖健康保险、健康管理、医疗服务、长期照护、医养结合等服务链条的健康机构,促进健康保险与健康服务融合。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人才政策体系,加强健康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专项引进和培养。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人才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

  支持本市高等医学院校建设,鼓励开展全科医生等紧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养;支持国际卫生健康组织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等相适应的健康促进工作投入机制。

  第二十六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完善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作为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因素,保障健康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完善健康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推动健康公共服务设施有序建设,促进城市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将体育场地设施纳入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健康发展理念,加强影响健康的环境问题预防和治理,预防和控制与环境问题有关的疾病。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健康管理,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环境健康综合监测体系,强化环境健康监测预警。

  第二十九条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园林文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健康理念融入住宅小区建设、老旧小区更新,加快公园绿地、绿道慢行系统、无障碍设施等建设。

  农业农村、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推进健康乡村建设,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力度,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推广清洁能源。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倡导建设单位使用绿色环保以及防止光污染与电磁辐射、降低环境噪声等有利于人体健康的建筑设计和建筑材料。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伤害预防融入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公共场所安全等城乡建设和治理领域。

  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共设施建设、游乐场所安全管理、社区管理等方面完善预防儿童溺水、高空坠落、老年人跌倒、交通意外、中毒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居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倡导健康家庭建设,鼓励家庭成员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养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习惯。

  第三十三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居民营养状况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制定重点人群营养干预计划,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营养改善行动。

  托幼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医院、学生餐配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营养师或者营养指导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营养师或者营养指导员参加培训。

  第三十四条鼓励全社会参与减盐、减脂、减糖等健康饮食行动,倡导使用限量盐勺、控油壶等工具。

  鼓励食品生产者生产低盐、低脂、低糖食品,并在包装上作显著标识;鼓励食品经营者开设低盐、低脂、低糖食品专柜;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发和提供低盐、低脂、低糖食品,对食品的热量和主要营养成分等进行标识,并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易于顾客分辨的公勺公筷。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加强过量饮酒危害健康的宣传。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按照相关规划建设全民健身场所和设施。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工作,并对开放学校予以补助。

  第三十八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国民体质测试评估,建立针对不同年龄和性别、不同身体状况、不同环境下人群的运动处方库,指导居民科学健身和运动康复,推行体育与医疗相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

  第三十九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健康积分奖励机制,对居民参与健康教育、体育健身和健康管理等活动予以积分奖励。

  第四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相关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等,应当进行健康影响评估。

  相关规划、重大公共政策起草部门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四十一条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客观、公开、公正,主要围绕公共卫生安全、健康环境与生活、健康服务与保障等方面展开,对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十二条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在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重大公共政策起草阶段、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风险评估的,健康影响评估可以同步进行。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未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区、县(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为健康影响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由城乡规划与建设、医疗卫生、生命科学、生态环境、产业发展、新闻传播、法学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四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大医学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现代健康服务业、生物医药产业与医学科技创新体系融合发展,推动精准医疗、创新药械、现代中药、数字化医疗、健康养老、健康旅游和文化、体育健身、健康管理等健康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

  第四十六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协同开展健康科技攻关,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制度改革,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人,并就权属份额、收益分配方式、转化决策机制等作出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研究型医院和研究型病房建设,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国家药物临床试验、国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健康产业创新服务平台,依法开展生命健康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

  研究型医院或者计划建设研究型医院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自主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科研投入。

  第四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健康领域与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交叉融合,推进智慧医疗、智慧公共卫生和智慧健康的加速发展,实现健康预警、个性化健康方案推送、家庭医生服务等,为公众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第四十九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杭州城市大脑,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健康大脑市域一体化系统,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数字技术,推进智慧医疗、智慧公共卫生、数字健康管理等应用场景建设,促进智慧健康城市发展。

  第五十条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健康促进数据汇集共享机制,支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集成健康促进相关数据,整合健康促进相关数字化应用和资源。

  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卫生健康数据传输系统实时上传健康促进相关数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及时回流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促进相关数据。

  公共数据、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保护健康促进相关数据安全。

  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智医保建设,提高基金监管能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ballbet贝博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未通过卫生健康数据传输系统实时上传健康促进相关数据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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